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推开移民扶贫工作,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完成移民扶贫的各项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移民搬迁造成土地撂荒和为移民修建公路等公共设施占用耕地,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二、移民搬迁建房应尽量使用闲置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可通过造地等方式进行置换,造地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解决。移民搬迁建房可免交耕地占用税和防洪保安资金,建造自用居住房可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建筑施工单位或施工工匠缴纳,不得直接或变相向移民户征收。县(市)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移民使用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要依法及时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承包证,免收有关税费。
三、移民搬迁建房占用林地可免收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移民迁出地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要优先安排退耕还林项目。实施了退耕还林的地方,原有山林按国家规定实行封山育林。
五、移民搬迁建房自采沙石和自制砖瓦,应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免收有关规费。
六、移民搬迁建房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免收移民建房设计图纸费,减半收取地形测量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规划设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
七、移民迁入地新建公路,省交通厅每公里补助2万元,做油路、水泥路面,按县乡公路标准给予补助,并免息金。对新建公路中的大、中桥梁,按每延米3000元标准补助。省交通厅还应将移民集中安置地行政村道路改造和建设列入“十五”和“十一五”计划,优先安排。
八、移民搬迁建房需要木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自用材采伐限额指标在指定的山场采伐,木材从迁出地带到迁入地,林业和税务部门免收各种税费。
九、公安部门要及时为移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收取户口簿工本费。
十、省有关部门在保留原有项目和资金的基础上,对新增的项目和资金应优先安排支持移民集中安置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对因移民搬迁造成土地撂荒的农业税减收,原则上在市、县两级的农业税机动减免中解决,如市、县解决有困难的,由省财政按核实的撂荒面积适当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十二、本规定只限于全省移民扶贫工作。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江西省库区深山区移民扶贫若干政策规定关键字:移民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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