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的界定
(一)城市低保户
1、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
2、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大病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对象
(二)农村低保户和五保供养户
(三)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救助对象因交通事故、公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等原因就医,不在救助范围内。
救助标准
从2007年元月1日起,患规定救助范围内大病的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支出医疗费救助比例为25%,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城乡低保常补对象救助比例为35%,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比例为50%,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如遇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患有规定救助大病病种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困难,确无经济能力到医院住院治疗,仅靠自购药品或到乡村(社区)医疗机构治病的,由本人申请,经民政、卫生部门核实认定,凭低保证、五保证和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不同对象,按最高救助标准的30%,给予一年一次性现金救助。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由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负责调查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审查,并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要书面告知本人。
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1、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定点医院的正式医药费收费凭证;
4、住院的原始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
5、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证明》(见附件一)、医疗证件(医疗本)、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已报销医疗费用详细报销凭证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1、农村低保金或五保金领取证;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定点医院的正规医疗费收费凭证复印件和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医疗费报销凭证复印件;
4、住院原始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大病救助病种
城乡医疗救助大病病种有12种。即: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
此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及特殊困难对象也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